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长**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城建筑(**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12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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