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许*、第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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