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百**限公司诉被告白*、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百**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巴中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赖某某诉陈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支某某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川开**限公司与四川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崇州市街子镇上元村洪林木器厂(与余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德阳市时代和信投资管理有**、王**、四川九和房地产开发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电有限公司诉周**及第三人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电有限公司诉贺建及第三人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电有限公司诉郑*及第三人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