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川开**限公司与四川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川开**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川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3.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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