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川开**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川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3.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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