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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诉陈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顺*、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2日生育1女陈**,2010年4月12日生育1子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时常殴打原告。2015年5月,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赖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共有财产依法分割;原、被告生育的子女陈**、陈**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辩称:我与原告是表兄妹关系,我们是近亲结婚,如果我们的婚姻无效,共有财产即砖混结构平房3间归我所有,我们生育的子女陈**、陈*乙由我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某之母周某某系被告陈某某之母周某甲的亲妹妹。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2日生育1女陈**,2010年4月12日生育1子陈**。原、被告的共有财产有砖混结构平房3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经本院确认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档案,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周某某(原告赖某某之母)、周**的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赖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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