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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巴中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巴中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邮寄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签收。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因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未予准许,并于2016年3月28日对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依法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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