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四川岳**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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