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9元,由原告成都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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