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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成都康**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成都康**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正银,被告康**院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7年3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08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6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次日不用上班,但因未接到正式通知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班至6月底。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3167.38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728元。

被告辩称

被告康桥医院辩称,原、被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与病人发生抓扯,被告依据员工奖惩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合法。原告要求额外支付的工资不应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3日,原告进入成都**限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前身为成都**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任住院部护士长。《成都康**限公司规章制度学习登记表》为劳动合同附件,该登记表载明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奖惩制度,原告在该登记表承诺书项下签字,承诺书内容为“我已系统学习公司(医院)的上述规章制度,充分理解并同意自觉遵守,特此承诺”。2012年3月10日,原告与住院部病人发生争吵,相互抓扯。2012年6月8日,被告作出《关于辞退住院部护士长何某某的处理决定》载明:“……2012年3月10日,何某某在处理患者投诉的过程中与患者发生抓扯……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医院《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的管理规定,医院研究决定即日起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由护理部办理其离职交接……”。同日,原告在护理部知晓了该处理决定。

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一个月额外工资3167.38元、赔偿金44728元。2013年6月3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611号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另查明,被告《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行为一次扣6-11分,轻者处罚300-600元,重者即时解聘。1.员工与病员或病员家属发生争吵者。2.员工之间在工作时间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者”。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被告规章制度学习登记表、关于辞退住院部护士长何某某的处理决定、出警证明、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并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违反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在明知被告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与病人发生争吵抓扯,违反了被告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之规定,被告斟酌原告情节按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也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在不具有违法及明显不当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宜干涉,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因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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