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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