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