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深**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深**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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