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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常实施暴力打骂原告,2014年3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夫妻关系破裂。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恩**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仍分居生活至今,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尊重原告的离婚意见,但两个子女由我抚养,房子我与原告一人一半,两个子女抚养费我一人承担,原告父母我愿意赡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原、被告相识,1998年冬月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到原告家生活。1998年12月1日,原、被告在原来龙乡民政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1999年3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鄢*。2003年10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鄢*兰。婚续期间,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起共同在花丛镇鄢家河村修建了房屋,同时,被告称夫妻共同添置了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三张席梦思床,但原告称是父母添置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琐事产生纠纷,2014年3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了纠纷。原告遂起诉与被告离婚,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恩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尔后,原、被告各在一方务工,互不往来,被告曾给原告打过电话,但原告均不接听,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鄢*兰表示,若父母离婚,她愿随母亲鄢*某一起生活。鄢*表示愿随母亲生活,现在北方汽**校读书,须学费6万元,原告提供了成都北方汽**校的缴费收据。在庭审中,被告亦表示,若离婚,尊重原告的离婚意见,但二个子女由他抚养,房子原、被告各一半,二个子女抚养费他愿全部承担。庭审中,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2015)恩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鄢*和鄢*兰和证词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前基础差,但婚后共同生儿育女,建家立业,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起诉离婚,2015年2月11日,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仍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两个子女都表示愿随母亲鄢*某生活,两个子女常随祖父母生活,与祖父母及母亲感情较好,同时尊重子女的意见,为利于子女的成长,两个子女都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鄢**的抚养费用。鄢*在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其学费从证据上看不存在还欠学费,同时该学费是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缴纳,原、被告亦未举出为缴纳学费在他处有借款的依据。关于家庭共同拥有的房产及其他家用俱,因双方分岐较大,在其权属还不明确,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鄢*和婚生女鄢*兰由原告鄢*某抚养成年,被告周某某从2016年3月起分别承担鄢*和鄢*兰每月抚养费各400元至鄢*、鄢*兰成年时止,被告周某某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原告鄢*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驳回被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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