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先某某与张*某、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先素*与被执行人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先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张*给付21267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先素*尚未受偿的债权21267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邛崃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素兰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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