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先素*与被执行人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先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张*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权01***87、监证00***52)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权01***87、监证00***52)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