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中航**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中航**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航**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5元,由中航**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