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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