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担保人王**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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