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胡**等158名起诉人向本院提交诉状,以郫县安靖镇人民政府、郫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对26.253亩被征土地作拆迁安置补偿为由,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起诉人系26.253亩被征用土地之权利人。故,起诉人非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胡**等158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