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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等158人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胡**等158名起诉人向本院提交诉状,以郫县安靖镇人民政府、郫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对26.253亩被征土地作拆迁安置补偿为由,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起诉人系26.253亩被征用土地之权利人。故,起诉人非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胡**等158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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