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石**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70万元。担保人李**自愿以其位于兴文县僰王山镇小街的房屋(房权证号:兴房权证兴文县字第201500411号;面积521.29平方米)为申请人李**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担保人李**位于兴文县僰王山镇小街的房屋(房权证号:兴房权证兴文县字第201500411号;面积521.29平方米)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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