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被告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郭*在银行的存款255,312.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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