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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邹**、苏**与合江县交通运输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请求履行承诺义务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请求履行承诺义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梁**、邹**、苏**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合江县交通运输局主持制定实施解体合江**公司的错误决定,要求被告履行自己批复与我方的交运(2014)316号《关于对合江**公司长江干线相关客渡码头营运申请的批复》,恢复二航司企业实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邹**、苏**三人,均系合江**运公司的退休职工。经查,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合江**公司(集体企业)其机构现仍存在。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三原告以原告身份起诉不适格。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本案原告梁**、邹**、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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