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飞**限责任公司与遵义鸿**有限公司、遵义静**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飞**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飞**司”)因与遵义鸿**有限公司(以下称“鸿**司”)、遵义静**责任公司(以下称“静**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毕节**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黔毕**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毕节**民法院(2015)黔毕**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5元,退还给上诉人贵州飞**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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