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州飞**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飞**司”)因与遵义鸿**有限公司(以下称“鸿**司”)、遵义静**责任公司(以下称“静**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毕节**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黔毕**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毕节**民法院(2015)黔毕**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5元,退还给上诉人贵州飞**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