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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李*诉称,其与卢某某于2013年通过网络认识,201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在异地工作,彼此了解较少,缺乏沟通;卢某某在婚前隐瞒其已与他人怀孕的事实,欺骗起诉人与其结婚。卢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产下一子,现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尚未取名,现在带着孩子离开起诉人,不知所踪。卢某某的行为给起诉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与卢某某离婚;卢某某所生一子由其自行抚养;返还彩礼及转款15230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产下一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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