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原告四川**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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