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邻水县**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原告钟**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原告四川省**工程总公司直属分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江西建**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文**、宜宾红**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杨*与四川天**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杨*、陈**、杨**、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陶亚凌,新疆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川雪域**有限公司与刘**、康**、王*、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