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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责任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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