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罗**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00元,减半收取962.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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