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富诉被告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富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4.00元,减半收取为88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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