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扈越诉李*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源市**有限公司与杜**、廖**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某某等人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孙*与成都世**展中心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邱**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六连诉谢建华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来丰安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冉**、何*、锦泰财**限公司绵阳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