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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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