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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越诉李*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扈越诉被告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扈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扈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4.00元,减半收取,1492.00元,由原告扈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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