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扈越诉被告李*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扈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扈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4.00元,减半收取,1492.00元,由原告扈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万源市**有限公司与杜**、廖**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某某等人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孙*与成都世**展中心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扈越与何**、刘**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邱**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六连诉谢建华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来丰安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