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扈越诉被告何**、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扈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6元,减半收取4073元,由原告扈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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