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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中华、万金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前2006年7月27日双方生育一子张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个性差异大,常发生矛盾,最近几年被告沉迷于赌博,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也严重影响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按每月2000元计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前2006年7月27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因被告打牌输钱等发生纠纷,原告还曾于2012年3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原告2015年4月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机关的证明、《结婚证》、原告伤情照片、双方信息往来记录及原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应当建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后,只要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就能减少矛盾,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也未提交愿意离婚的意见,对于原告付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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