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成都上**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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