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30-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德阳市**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德阳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82元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德阳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82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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