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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责任公司与许**、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创**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管字第7号驳回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以租赁合同为案由受理本案,毫无依据,本案应当由安徽**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创**责任公司承建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平武县王**)王(朗)公路详述家至豹子沟沟口段改建工程项目,其项目部、田*向许**租用机械摊铺机后产生纠纷,许**以租赁合同纠纷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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