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晚上9时许,被害人王**将川RFKXXX福田牌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嘉陵区曲水镇纪村沟村村委会门前被盗。次日凌晨,李**在明知三轮摩托车为盗窃所得且在没有机动车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以1600元的低价购买了王**被盗的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经南充市**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为15000元。

同时查明:2015年9月3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将正在为被盗的川RFKXXX福田牌三轮摩托车换锁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被盗的三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现已退还给被害人王**。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航空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南充市**证中心南嘉价认鉴(2015)33号关于对福田五星牌载货三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委托书及明细表、资质证明材料,南充市章*新旧摩托车交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对福田五星牌载货三轮摩托车的价格评估表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号码为XXXXX、XXXXX、XXXXX的机主信息及2015年9月1日至6日通话清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王**、王**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相一致,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