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丁*与四川**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春雨、丁*诉被告四川**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春雨、丁*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96.00元,减半收取3798.00元,由原告尚春雨、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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