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春雨、丁*诉被告四川**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春雨、丁*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96.00元,减半收取3798.00元,由原告尚春雨、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浙江腾**有限公司与文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贵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安岳县**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冯**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都江**督管理局与蒲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