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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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