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原告蒙*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等与雅安市夏尔网吧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王*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阳**有限公司、绵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阳华**限公司、四川国安**责任公司、张*、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绵阳**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马分社与被执行人绵阳华**限公司、张*、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绵阳富**限公司与绵阳汇**任公司、绵阳市**限公司、绵阳市**限责任公司、绵阳**有限公司、刘**、王*、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里分社与被告伏荟如、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