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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限公司诉南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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