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曾永恒给付代偿款48800.00元、违约金30000.00元及支付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名下小型轿车一辆。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曾永恒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