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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