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叶*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兴执字9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农**回支行、成都**分理处的存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农**支行账户的存款11903元至本院账户;

二、划拨被执行人叶*在农行成**分理处账户的存款834.02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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