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曾学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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