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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因网络游戏相识恋爱,双方接触后被告表示想与原告结婚,如果结婚被告家的房屋拆迁会多赔一些钱,被告的家人也会资助其创业。原告相信了被告的谎言,于2015年2月12日与被告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的家长均不知晓,也未举办婚礼。领取结婚证后原告就外出打工了,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要钱,原告先后共给被告汇款3万多元。另外,被告经常电话、短信骚扰,甚至威胁原告,双方数次发生争吵。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相识于网络,2009年12月26日见面,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有5年时间,被告没有欺骗原告结婚。结婚后因为被告创业,双方分开,在2015年10月原告还来被告工作的地方看望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谢某某于2009年12月在网上认识,之后双方恋爱。之后双方在同一个工厂里打工并同居。2015年2月12日,王*与谢某某在简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王*继续在外打工,谢某某则与其兄弟合伙在广东办厂,期间王*多次给谢某某汇款购买机器设备。现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关心,共同构建和谐文明的家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婚后虽因工作原因未能共同生活,只要双方同心协力,共同奋斗,多沟通、交流,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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