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四川富**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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