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熊*和因与中国平安财**都天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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