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被告什邡市城乡综合管理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什邡市城乡综合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65元,由原告程小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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