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洁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龚*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程小林诉什邡市城乡综合管理局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贵诉杨*、中国人民**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王*与什邡市风景名胜旅游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潘*、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三台新希望农牧**限公司与刘**、李**、张*、张**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台新希望农牧**限公司与刘**、李**、张*、凌**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攀枝花市东区幸福源幼儿园、曾**、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攀枝花市东区幸福源幼儿园、曾**、、王**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