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攀东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4613元,减半收取2306.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