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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崇**限公司与谢*、涂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崇**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涂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崇**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崇**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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